发布日期:2024-07-12 09:50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阅读:812 次 大中小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现将《加强全省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加强全省技工院校专业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4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全省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全省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
(一)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技工院校教师思想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技工院校要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长效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定期组织赴基层社区、大中型企业、红色教育基地等开展宣传教育,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将师德规范要求纳入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教师全员培训必修课。大力宣传师德师风先进典型,定期组织教师到企业实践,淬炼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引导全体教师热爱技工教育,涵养仁爱之心,尊重、理解和关爱学生,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加强对教师的日常管理和约束,严禁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加大对师德失范行为的通报警示力度。
二、全面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三)持续优化学校岗位设置。落实选人用人自主权,对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要求的师生比配足配齐专兼职教师。完善技工院校教师招聘方式,支持技工院校结合教学岗位实际需求,设置招聘条件,自主组织公开招聘,将“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进一步提升岗位适配度。
(四)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施教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技工院校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教师资格(原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继续有效),逐步实现在职教师职业资格全覆盖。技工院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五)开辟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等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按规定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技工院校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任教。鼓励技工院校招聘、返聘全国知名技工院校长和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支持技工院校设立一批兼职教师特聘岗位,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工程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到校任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兼职教师报酬,兼职教师占学校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六)加快工学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基地作用,支持开展各类工学一体化师资培训活动。依托工学一体化建设院校及建设专业等资源,加强课程标准和课程设置方案开发等项目申报,提高工学一体化教学质量。鼓励技工院校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注重把竞赛标准、世赛标准转化到日常专业教学中,实现课程和竞赛的无缝衔接,增强工学一体化师资竞赛能力培养力度。
三、全面提升教师专业素养能力
(七)遴选高质量师资培训基地。支持高水平技师学院整合教育教学资源,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共建省级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开展定制化、个性化精准培训。加强与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合作,探索挂牌建立省外师资培训基地或师资研修中心。到2027年,累计在省内外建设5—10个高质量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支持师资培训基地开发优势特色专业和优质课程资源,开展交流协作,推动培训资源共享。
(八)落实教师全员轮训制度。实施“万名教师轮训”计划,五年一个周期,构建“省级示范、地市参与、校本为主”的技工院校教师全员培训体系。技工院校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其中校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课时。专业课教师到企业培训或实践时间平均每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教师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作为教师申报职称的必要条件。技工院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落实经费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九)实施省级重点师资培训计划。分层次、分类别、分步骤开展省级重点师资培训。依托省内外师资培训基地和重点企业,重点实施以书记、院校长等校领导班子为对象的管理提升培训,以班主任为对象的教学综合管理培训,以专业教学骨干为对象的专业带头人培训,以专业课教师为对象的赴企业实践培训等专业能力提升培训,以新任教师为对象的新教师培训等。
(十)实施名师领航培养计划。重点围绕建设“七个强省”目标任务,聚焦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相匹配的专业集群,通过工学一体化教学、项目教学、实习实训、校企深度合作等培训形式,帮助教师掌握相关专业领域新知识、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技能,重点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理论和技能水平的专业教学骨干。到2027年,培育技工院校专业带头人和名师1000名以上。
四、全面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十一)实施教师学历提升计划。支持技工院校加强与省内外高校合作,鼓励技工院校专科及以下学历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等在职教师提升高一级学历层次。支持技工院校出台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激励措施,对完成学业后继续留校任教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奖补,提高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比例。
(十二)提高教师技术技能水平。实施“千名青年教师赴企实践”行动,每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不少于1000名青年教师到各类企业开展实践,引导教师将企业实践成果在教学设计、教材开发、教学资源建设、课堂活动设计、职业素养培育等方面融入课堂教学,完善企业实践考核机制和实践成果奖励机制,培养一批懂理论、会生产、能实操的实习指导教师。鼓励专业课教师积极参加社会评价和高技能人才研修活动,获取与本专业相关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等,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和实操能力。
(十三)开展研修访学和挂职锻炼。组织骨干教师或专业带头人到高水平大学、大中型企业、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学术科研机构等,通过结对学习、联合教研、专项指导、顶岗研修等方式开展研修访学。积极与德国、日本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教育机构开展合作,组织优秀教师赴国(境)外开展研修访学。鼓励和支持技工院校选派专业课教师到与专业紧密相关的企业、行业商协会等挂职锻炼,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水平。
(十四)健全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突出技工院校教师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的一体化素质评价,更加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更加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更加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更加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聚焦破“四唯”、立“新标”,完善教师评价选拔制度,鼓励优秀教师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到2027年力争高级职称教师比例提高到20%以上。
(十五)广泛开展各类教科研活动。鼓励技工院校制定年度教科研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开展听课、说课、观摩课、教学比武等活动,切实解决教学难题,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支持技工院校教师参与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全省技工院校教师职业技能大赛、公开课微课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教学竞赛活动,重点开展教师专业建设能力和教学能力比拼,打造技工教育强师、名师。组织开展省级教科研项目评选,对经认定的优秀教科研成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进一步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
五、全面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十六)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在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过程中,全面落实和依法保障教师的治学治校权、薪酬待遇权、进修培训权。按规定保障技工院校教师工资待遇,对承担培训任务较重、年培训量超过学制教育在校生人数、培训收入稳定的公办技工院校,可以突破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2倍封顶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民办技工院校应依法聘用教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七)加大教师表扬激励力度。建立技工教育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机制,积极开展省、市、校三级师德标兵、专业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评选活动,重点向长期从事技工教育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教师倾斜。支持技工院校教师积极参与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项目,按规定落实相关奖励。
(十八)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大力宣传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先进事迹,评选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引导教师转变观念,提升教育教学和技能水平。鼓励技工院校每年组织教师开展健康体检,落实相关优待政策,减轻非教育教学负担,提高技工院校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
加强全省技工院校专业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技工院校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管理,激发技工院校办学积极性,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专业设置备案机制
(一)完善专业设置条件。技工院校新设专业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符合本校专业发展特色和专业发展规划,市场调研充分,专业定位准确,就业前景较好。有基于技工教育相关标准制定的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包括规范的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习年限、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时间安排、教学实施与保障、考核与评价等内容。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以及设置专业所需的经费、校舍、设施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二产类专业实习实验设备总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其它类专业实习实验设备总值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有与设置专业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有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规定数量的意向性合作企业。
(二)简化专业设置程序。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遵循市场调研、专业论证、提交申请和审查备案程序。1.市场调研。技工院校新设专业应组织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2.专业论证。在调研基础上,技工院校应结合学校实际,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3.提交申请。技工院校新设专业应向所在地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材料,包括:专业设置备案申请书、《安徽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备案表》(见附件)、专业调研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基本办学条件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4.审查备案。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技工院校专业布局和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对符合专业设置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及时将相关专业信息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三)支持试办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鼓励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择优选择1—2个办学基础较好、专业实力较强、产教深度融合、已培养至少一届毕业生的专业,分别试办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并按照上述专业设置条件和程序报备。
二、提升专业服务产业能力
(四)重点建设一批特色专业。各技工院校要科学制定本校专业建设规划,围绕国家战略和地方主导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校办学优势、办学定位和专业建设基础,加大资源投入,集中力量重点打造一批特色专业,积极培育专业品牌,形成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发展格局。
(五)加快推进专业工学一体化改革。各技工院校要按照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本校重点建设的特色专业中积极开展工学一体化课程标准制定、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方法应用、教学场地建设、教师队伍培养等工作,实施工学一体化培养,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工学一体化专业,将企业典型工作任务转化为学校教学内容,根据工作过程设计教学过程,提高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
(六)支持校企合作共建专业。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联动、企业办学等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鼓励龙头企业、头部企业和技工院校组建技工教育集团或联盟,推动校企专业共建、合作办学、协同育人、融合发展。对通过校企合作在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实习实训、办学质量评价、技能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在项目建设、区域合作、宣传推介、招生指标等方面予以支持。
(七)立项建设高水平专业群。聚焦新产业、新技术、新职业对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的需要,鼓励技工院校加强校校合作,积极组建校际专业(产业)联盟,合力推进专业建设内涵提升。支持技工院校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面向行业中的产业链、企业中的岗位链,以1个优势或特色专业为核心,整合优化3—5个基础相通、技术领域相近、职业岗位相关、教学资源共享的专业(专业方向),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群。
三、持续优化专业结构布局
(八)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各技工院校要积极开设符合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等产业需要、就业质量高的新兴专业,改造升级一批传统专业,及时撤并停办与产业发展不适应、供给过剩的专业。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专业设置规划布局,对布点多、规模大、需求饱和的专业,要积极引导,控制新增;对对口就业率较低的专业,要调控招生规模;对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应视为停办专业,停办专业再次招生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备案。
(九)加强专业建设评估检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和工作安排,在开展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时,同步对技工院校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本区域内的技工院校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招生人数少、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停止招生直至撤销专业。
(十)规范专业教学点管理。校外专业办学点应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有关硬件标准和办学条件,并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校外专业办学点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大力支持学校自主办学
(十一)依法保障专业建设自主权。各技工院校依法享受办学自主权,可结合学校实际,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或停办有关专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技工院校专业建设的宏观管理和统筹指导,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技工院校专业建设的规划、备案和日常管理,依法保障技工院校办学自主权,采取多种举措支持技工院校专业建设发展,不得随意干涉学校专业建设和招生。
(十二)加强专业建设咨询指导服务。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技工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指委”),“专指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企业、教学研究机构等有关专家共同组成,为技工院校专业设置、调整及建设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附件:安徽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备案表
附件
安徽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备案表
学校(盖章):
负责人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一、学校概况 | |||
学校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办学属性 |
□公办 □民办 □行业办
| 学校类型 | □技师学院 □高级技校 □普通技校 |
所在市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二、备案专业 | |||
首年招生规模 |
人 |
前三年计划总规模 |
人 |
培养目标 | |||
培养规格 | |||
职业面向 | |||
对应职业 (岗位) |
三、教学进程安排
序号 | 课程 | 考核 方式 | 教学时数 | 理论教学按学年及 学期分配 | 备注 | |||||||||||||
分类 | 课程 | 考试 | 考查 | 总学时 | 理论教学 | 实训教学 | 第一 学年 | 第二 学年 | 第三 学年 | 第四 学年 | 第五 学年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公 共 基 础 课 | ||||||||||||||||||
专 业 ︵ 技 能 ︶ 课 | ||||||||||||||||||
专 业 ︵ 技 能 ︶ 课 | ||||||||||||||||||
顶岗 实习 | ||||||||||||||||||
合计 | 总学时数 | |||||||||||||||||
学期授课门数 |
四、课程开设
1.公共基础课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标准(教学大纲)颁发单位 | 教材 | ||
教材名称 | 主编 | 出版单位 | |||
2.专业(技能)课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标准(教学大纲)颁发单位或自行制定 | 教材 | ||
教材名称 | 主编 | 出版单位 | |||
五、教师队伍
项目 | 总人数 | 学历情况 | 职称情况 | |||||||||||||||
研究生 | 本科 | 专科 | 专科以下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无 | ||||||||||
公共基础课教师 | ||||||||||||||||||
技术理论课教师 | ||||||||||||||||||
实习指导教师 | ||||||||||||||||||
专任教师 | ||||||||||||||||||
兼职教师 | ||||||||||||||||||
合计(人) | 其中一体化教师 人。 | |||||||||||||||||
教师基本情况 | 项目 类别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学历 | 所学 专业 | 任教 课程 | 专业技术职务 | 职业资格 证书 | |||||||||
专业 负责人 | ||||||||||||||||||
公共 基础课教师 | ||||||||||||||||||
技术 理论课 教师 | ||||||||||||||||||
实习指导教师 | ||||||||||||||||||
专任 教师 | ||||||||||||||||||
兼职 教师 | ||||||||||||||||||
六、实训设备
专业设备总值 | 万元 | 实验实训室数 | 个 | ||||||||
校内实训场所(室)情况 | |||||||||||
名称 | 建筑 面积(m2) | 主要实训内容 | 总值 (万元) | 主要设备 | |||||||
设备名称 | 规格 | 数量 | 价值 | ||||||||
校外实训基地情况 | |||||||||||
名称/合作企业 | 主要实训内容 | ||||||||||
七、备案意见
专家论证意见 | 论证意见 |
年 月 日 | ||||
论证专家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签名 | |
市人社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